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小件行李)
飞行中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小件行李)是未登记的行李。
超过免费行李额标准
如果下列物品属于旅客随身携带,并且没有放入行李内,则超出免费运输物品旅客有权运输,并且不收取费用:
- 女式包或公文包;
- 公文夹;
- (遮阳、雨)伞;
- 手杖;
- 花束;
- 外衣;
- 飞行中阅读的出版物;
- 飞行时儿童食用的儿童食品;
- 移动通信电话;
- 照相机;
- 摄像机;
- 笔记本电脑;
- 西服外包装套;
- 运输儿童时的儿童摇篮;
- 残疾和其他行动不便的乘客携带的拐杖,担架,或折叠椅(轮椅)
本条所规定的物品不要求称重,不必办理手续,不使用号牌。
小件行李在运输时,应放置在旅客座椅下面(紧急出口旁边的座椅除外)。在旅客座椅上方开放式行李舱内可以放置旅客的小型轻便物品和外衣。
在登记时,旅客必须对其托运的行李进行称重,不包括登机(下机),以及飞行中自己所需要的物品。 承运人对小件行李和物品的完好无损不承担责任,由乘客自行负责。如果运输单据中规定的航班中断时,旅客在下飞机时必须随身带走放置在客舱的小件行李和物品。
旅客遗忘在飞机上的,航班结束后服务员拾到的小件行李和物品,在基地外航空站移交给与航空公司有合约关系的代表或管理员,同时办理相关的交接书。在基地航空站,根据交接书移交给航空公司代表,并且在飞机抵达航空站之后遗忘的物品在承运人代办机构保管6个月。飞机抵达目的航空站之日起6个月期满后,小件行李和物品可以按照俄联邦标准法律文件规定程序销售或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