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的行李

登记的行李

旅客行李运输在始发机场或其他登记处登记时受理。
在办理行李手续时会给旅客行李票(三联单)一部分,而另一部分固定在每个行李包装上,承运人自旅客将行李移交给承运人之时起至承运人将行李交付给旅客之时负责保管其所接收的物品。(以下简称登记的行李)
行李票
用于识别每个登记行李的存放位置,包含旅客的姓名信息,航班号,飞行日期,登记行李受理运输的始发港(站)和目的港(站)信息,行李重量。行李票也可包含其他附加的信息。
在目的站接收行李前旅客必须保管好行李票。
自将登记行李移交承运人托运之时起至行李交付旅客之时,禁止旅客再接触行李,相关部门的检查或特殊检查的情况除外。
承运人有权在旅客的登机航空站和(或)目的航空站检查托运行李重量。如果证明旅客行李超出免费运输定额或超过行李发票中标出的数量,并且没有支付运费时,承运人可以要求旅客支付相应的运费。

不推荐旅客在自己的登记行李中放入易碎食品和易腐烂食品、货币、纪念品、贵重物品、电脑、电子通行设备、货币基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贵重物品、公务文件、护照、身份证、钥匙和其他类似的物品。

行李中转

需中转的航班在办理行李直达最终目的地手续时应遵循俄罗斯联邦政府2014年7月10日签署的№637“关于简化海关对航空承运人承运行李货物的检查程序“的法令。

乘客携带的行李只有在出具符合关税同盟海关法的纸质版通关单时,方可办理成中转行李直达目行地方式进行运输。

此手续不免除乘客遵守关税同盟海关法和俄罗斯联邦海关法的其他要求

行李内的物品要求

登记行李的每个包装应为完好的包装,保证行李在运输和处理过程中完好无损,避免对旅客、乘务组、第三者造成伤害,避免对飞机、其他旅客的行李或其他财产造成损失。
不符合本条要求的行李不受理运输。
运输和处理过程中不影响行李完好性的,外部有损伤的,和不会对旅客、乘务组、第三者造成伤害的,不会损害到飞机、其他旅客的行李或其他财产的行李,经承运人同意后可以作为登记行李受理运输。并且在登记行李时,旅客应签字证明行李有损伤和损伤形状。

为了保证飞行安全,下列物品不作为行李受理运输:

下列制品和物品可以按照限定的数量作为旅客的行李运输:

下列制品和物品经承运人同意,可以作为旅客的行李运输:

如果轮椅-推床或移动装置无法在垂直位置装载、放置、固定和卸载,电池应断电,电池的端子应防止短路,电池应牢固地紧固在轮椅-推床或移动装置上,则必须拆卸电池,然后轮椅-推床或移动装置则无限制条件,可作为登记行李进行运输。拆卸下的电池必须放置在其他坚硬的包装组件内,同时:

如果旅客未遵守本规程规定的运输要求和条件,由旅客对行李中禁止运输的物品或移交运输的物品负责。